一项HLX07(EGFR抗体)单药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患者的Ⅱ期临床研究正在开展。该研究已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批,正面向全国招募患者。
试验标题
一项评估HLX07(抗EGFR抗体)单药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CSCC)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多中心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单臂、开放、多中心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分组:
试验组:HLX07
药物用法用量:
HLX07,mg,IV,Q3W;
目标患者
细胞学或组织学确定的皮肤鳞状细胞癌(CSCC),有淋巴结转移或远端转移的晚期CSCC或无法进行手术/无法进行根治性放疗的局部晚期CSCC患者
部分入排
部分入选标准: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细胞学或组织学确定的CSCC,有淋巴结转移或远端转移的晚期CSCC或无法进行手术/无法进行根治性放疗的局部晚期CSCC;
首次用药前4周内,经研究者根据RECISTv1.1要求评估的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注意: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灶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研究者需提供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数据;
既往系统性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结束距本研究首次用药≥2周,治疗相关AE恢复至NCI-CTCAE≤1级(脱发除外);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7天内的ECOG体力状况评分是0或1;
预计生存期≥12周;
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部分排除标准:
1.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3年内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以入组;
2.既往接受过全身性抗EGFR单克隆抗体治疗的患者;
3.存在其他组织学类型的皮肤癌,如尚未通过手术或放疗明确治疗的基底细胞癌、鲍恩氏病、默克尔细胞癌(MCC)、黑色素瘤;
4.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者;
5.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仍需经常引流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6.有症状的脑或脑膜转移(除非患者接受治疗3个月,首次用药前4周内影像结果无进展证据,且肿瘤相关的临床症状是稳定的);
7.半年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不稳定心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ms、女性≥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8.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标准(附录五)Ⅲ级或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
9.高血压控制不充分(指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
10.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同时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拷贝/mL或IU/mL;丙型肝炎(定义为可检出丙型肝炎RNA)的患者;
12.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患者;
13.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
14.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术后至少需要3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
15.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时间不足14天;
16.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或研究药物辅料有严重过敏史;
17.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18.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9.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选的情况。
以上是该项目的部分入排标准,具体还是以中心负责的医生评估为准。
研究中心
该临医院所在城市有: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江西,湖南,广西,辽宁,海南,四川,宁夏、云南
注:信息参考CDE临床试验公示平台。
*声明:本文旨在科普肿瘤医学和新药进展,任何重大医疗决策请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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