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月15日,陶某因“阵发性心前区不适半月余”入住被告1医院,被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律失常等。为进一步治疗,年1月28日,陶某转至被告2医院。被诊断为:冠心病、心律失常、胆囊切除术后。年1月31日,陶某在被告2处行冠脉搭桥术。年2月3日,陶某病危,被告2进行抢救后陶某死亡。被告2出具的病历出院记录显示”陶某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1、冠心病行冠脉搭桥术后;2、多脏器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呼吸衰竭;3、心率失常;4、胆囊切除术后。原告曹桂兰在被告郑大一附院提供的《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患者授权亲属签名处签字。原告认为2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陶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陶某死亡后,原告找到被告2追问患者死因时,被告2说自己也不知道为何死亡。原告将病历复印后,发现被告2为推卸责任,竟将患者病历多处篡改。后原告找被告2要求赔偿,被告2仅愿意赔偿几万元了事。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二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医方观点
被告1某医院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患者的死亡与被告1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2医院辩称:根据被告的治疗经过,被告2对患者疾病诊断正确,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病情,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原则。陶某死亡系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归转,不是被告医疗行为所致,被告2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医疗纠纷,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应当进行鉴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经原告申请,法院多次委托鉴定机构,现仍无法进行鉴定,该责任不在被告2。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2存在医疗过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要求被告2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原告曾于年9月份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申请对二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被告的诊疗行为与陶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造成陶某死亡的原因力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鉴定材料均被退回,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的理由为:经审阅送检鉴定材料,本案超出本所鉴定能力,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理由为:经审查材料,原告认为被告2提供的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之规定,我鉴定中心决定不受理此次鉴定工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虽然被告2提供的病历载明陶某于年2月3日从该院出院,原告曹某签字的《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也载明陶某于年2月3日出院,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2副主任医师及原告与被告2医患办的谈话录音可知,陶某当时在被告2已死亡,因原告方要把人拉走,所以病历写家属放弃治疗。被告2虽然对该录音不认可,但并未让涉及人员当庭辨认,也未申请对声音进行鉴定,故本院采信该录音中人员是原告所说的被告2工作人员,虽然被告2提供的《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有原告曹某的签字,医院来说,患者及家属处于弱势,家属想违规把尸体拉走的话,医院要求签字,故本院采信陶某系在被告2死亡。故被告2关于陶某出院的记载与事实不符,即被告2对陶某出院的记载存在伪造。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和被告2提供的曹某签字的《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该伪造之处是被告2和包括原告在内的患者家属共同造成的。原告主张被告2伪造查房记录、伪造血型化验单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被告2伪造了病历中的出院记录,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陶某的死亡是被告2不当的诊疗行为造成的,且原告未进行尸检以明确陶某的死亡原因。综上,本院酌定被告2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年8月18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元。笔者提醒
1.医院,医院却要记录为“自动出院”?
医院“未死亡”其实一个普遍现象,医院因为各种利益考虑,故意将已死亡的患者忽悠家属签字弄成自动出院,忽悠的理由多为:尊重当地土葬风俗,如果开死亡证明必须火化才能回家;遗体是不能运送出城的;还可以留一口气回家;等等。那医院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其一,不需要按死亡病历书写,死亡病历质控非常严格,会被反复抽检,医务人员不胜其烦;其二,可以逃避医疗责任,医院死亡,无需告知尸检相关事宜,而且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如果未行尸检,鉴定机构多不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其三,医院死亡,那就是“抢救成功”,可以增加科室抢救成功率,提高科室绩效评分。
2.过错推定原则法院越来越谨慎适用。
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但是只认定关于死亡的记录存在伪造,没有完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院10%的赔偿责任,不过是安慰一下原告这边罢了。目前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越来越重视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越来越慎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建议维权的患方这边尽量进行司法鉴定,不要主动给司法鉴定制造困难,要适医院全赔,难度太高。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本案患者冠脉搭桥术后第三天死亡,死亡原因多为心源性,但确切原因需要进行尸检才能明确。本案被告2医院如果按正常程序宣告患者死亡,开具死亡证明,告知尸检相关事宜,估计这10%的赔偿责任都无需承担。医院不应违反程序、违反原则伪造病历,到头来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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